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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只是核心价值观

2023-07-30 14:05:46来源:个人图书馆-木头sx8jq3ni2z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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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历来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坚守诚实,恪守承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出尔反尔。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经常作为补充理由出现在裁判说理部分。例如,在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证券公司与银行经过磋商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和他约定的拆借期限为7天,由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逾期未还而引起诉讼。被告认为之前签订的拆借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违反了《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拆借期限为1天等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所提通知和办法最多算规章,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并且,证券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二者都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试图免除己方责任,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再如,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生效,永不反悔”,后因买方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卖方应当基于诚信原则,首先主张继续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

诚实信用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含义。在处理合同相关事务时,当事人对他人事务必须给予适当的照顾,要像对待自己利益一般重视他人利益,不仅要确保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之间基本平衡,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合同事务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并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个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为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如下义务:第一,应当如实提供缔约所需全部信息,不得实施欺诈行为;第二,应当尊重缔约过程中的本意,不得按照一己私利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第三,应当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第四,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第五,应当尊重对方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尽到必要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从司法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还呈现出补充性、强制性和衡平性三个特点:(1)补充性。如果利益最大化所需当事人的义务已经由法律或者合同予以明确,只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契约就好。当法律或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有发挥的空间。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资利用,一般不会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出现了法律空白或者合同漏洞,即使利用法律解释或者合同解释也无法处理,这时候就可以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填补漏洞。此外,即使有法律规定,合同也约定得相对完备,但是按照现有法律和合同处理的结果却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现象,此时也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当事人利益。(2)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历来有帝王条款之美誉,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其适用也是枉然,法院往往会认定这种约定为无效,当事人还是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对于审判机关和法官个人而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3)衡平性。作为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确保案件趋近实质正义。

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中的作用而言,应该说是贯穿合同缔结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整个阶段。(1)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之前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当事人开始磋商其就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事实上,法律并未给缔约过失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兜底条款中却将其限定为违背诚信的行为。在处理合同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后续问题处理上,诚实信用原则依然具有重要影响,同样须考虑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相关情况,在损害赔偿方面尽可能保护诚信守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必须结合诚信原则,并将其作为合同解释规则的重要基准。缔约之后发生情势变更时,在重新协商和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终止之后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终止并不代表当事人义务相应终止,可能有后合同义务,所以,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须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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